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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字体【 】  【发布日期:2017-10-31】  【发布人:】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教育系统监管方式,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教育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本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 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政策法规负责。各业务股室负责业务范围内抽查事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各相关股室应当根据本部门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通过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三)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七条  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与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原则,遴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所在单位、检查事项等要素。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各股室通过“双随机”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各学区、县直学校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第八条  坚持全领域覆盖、突出重点的标准,遴选建立级教育监管对象名录库,明确单位名称、类别等要素。根据社会信用情况对监管对象名录库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对信用级别不高的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级别高的监管对象,在两年内可以不检查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九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各相关股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提交本股室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监管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 各股室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检查对象,根据本部门抽检对象名单依据地域集中度、所在辖区等条件对抽检对象进行编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通过随机分组或随机匹配,形成参加检查人员小组名单,检查小组必须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各股室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加强股室间执法检查协调,整合各股室检查事项,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四条  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抽查中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五条  实地抽查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检查结束后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化手段,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原则上应在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股室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磁县教育局               

                                2017年10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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