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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责任区督学工作守则
字体【 】  【发布日期:2017-05-24】  【发布人:】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深刻理解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督导工作原则,恪尽监督、指导之责。

第二条  树立大局意识,掌握政策导向、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熟悉操作程序与标准,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第三条  合理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议”的原则,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地评价判分,自觉接受学校、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热心为地方和学校服务,主动协助研究解决问题,为学校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供指导和帮助,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的历史和文化,尊重学校的领导和师生,根据需要及时与被督导学校不同层面交换意见。

第六条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第七条  对学校教师个人资料、学生档案资料应予保密,不得泄漏被督导学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八条  不以个人名义传播影响督导公正性的任何信息,对学校的督导结论均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公开。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廉洁自律,不接受被督导学校任何形式的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不谋取任何利益。

第十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

第十一条  责任区督学各成员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达成共识,完成督导任务。                  

第十二条  本守则由邯郸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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