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教育督导研究,接受督学岗位培训;
2、在市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的组织安排下,参与辖区内的教育督政、学校评估等活动,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3、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4、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育决策提出建议;
5、参与研究制订教育规划;
6、向市政府、市教育局反映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7、完成市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2、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3、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4、对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5、依照规定督学在督导期间适当享受相应补贴。
三、督学履行职责时应出示《督学证》,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申请督学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