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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字体【 】  【发布日期:2017-05-23】  【发布人:】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困难情况,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和省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职工是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中的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并依据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和极困职工。认定标准如下:

(一)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2.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残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一般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职工:

1.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受到重大伤害等原因,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的全部收入,或连续两年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50%的。

2.因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困难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困难职工的。

(三)特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极困职工:

1.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经工会组织核查其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四条   困难农民工在认定时,除按务工地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六条  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建档五个程序。

(一)申请。职工及其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职工未提出申请,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

(二)审核和公示。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或社区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

(三)审批和建档。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批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省、市总工会通过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第七条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应当遵循“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救助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九条   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纸质档案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困难职工档案编号,一般困难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K;特困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T;极困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J。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十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需报县级工会服务中心备案。县级工会服务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

(二)县级工会服务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三)各建档单位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同时,通过年度审核,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2.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3.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服务中心负责代管。

第十二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均应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和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017年5月3日

                                     磁县总工会

    附件1困难职工申请书(样式.doc 

    附件2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样式).doc

    附件3申报材料及说明.doc 

    附件4困难职工公示(样式).doc 

    附件5: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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